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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

  • 發布單位:自治行政科

一、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房屋所有權人。
  (二) 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三)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
  前項第三款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4)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存款本金之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三、補助金額如下: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四、應備文件:

(一) 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五.受理申請時間地點: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期間(114年度受理期間自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