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原住民族經濟生活,透過就業獎勵機制,協助原住 民族穩定就業、提高薪資收入並促進勞保參與,以強化其 工作留任與職能提升,透過獎勵措施,提供勞工獎勵津貼。
二、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提供15歲以上受僱原住民族勞工,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者。
(二)獎勵方式:原住民族勞工自115年1月1日起始受僱,屬一 般職場之僱傭關係,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3個月 以上,依每月投保薪資及實際在職加保月數核發就業獎 勵津貼,即得依下列標準請領就業獎勵津貼,但115年以 前「原由營造業相關行業僱用」之原住民失業勞工,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1個月以上,亦可適用:
1、每月投保薪資未達2萬9,500元者,每月核發3,000 元。
2、每月投保薪資2萬9,500元至3萬6,300元者,每月核發 5,000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 6,000元。
3、每月投保薪資3萬6,301元以上者,每月核發7,000元, 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1萬元。
(三)申請方式:由勞工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s://iwork.cip.gov.tw/,依其工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線上申請。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原住民族委員會10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或 致電原住民族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6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