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市寺廟及宗教團體補助申請作業,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寺廟及宗教團體,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嘉義市政府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一、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本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三)補助範圍:
1.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
2.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
3.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
(四)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210萬元整,用罄即不受理。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嘉義市政府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及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單位聲明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