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嘉義市政府推廣客家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推動本市客家文化保存與傳承,鼓勵客家團體辦理具文化內涵之推廣活動。
三、補助單位: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申請資格:(以歷年曾經辦理客家文藝研習-八音、民謠班為優先)
(一)本府登記立案之客家團體。
((二)於嘉義市立案之非法人團體ヽ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
五、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辦理促進客家福利、推展客家業務等一般性活動。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年度計畫推展客家業務或本府預算已明列補助客家對象,或上級(相關)機關(構)交辦計畫、委託(配合)辦理之專案性補助。
六、申請期間:(以本府收文日或郵戳為憑)
(一)桐花祭活動:自115年3月2日至3月25日止
(二)藝文研習成果展演:自115年9月1至9月24止
七、審查方式:
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補充說明。
八、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應專案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 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年度預算總金額:新臺幣12萬元。
九、申請時檢附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申請書及計畫書(包含活動名 稱、日期、 地點、內容及經費概算表等(附件一),於活動日十五日前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辦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單位係屬該 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
(三)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三)。
十、其他: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執行,並於期限內辦理成果及核銷。
附件
一、申請表暨計畫書
二、未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事前揭露表
三、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四、補助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