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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新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至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

  • 發佈日期:2008-02-01
  • 發布單位:民政處、東、西區戶政事務所

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之忌諱,內政部函釋自即日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戶政事務所將不再配賦第3碼至第8碼含有2個「4」以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開統一編號變更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 請,並以1次為限。 (二)如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 定者、受有期徙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 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 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不得申請變更。 如合於上項情形民眾欲辦理統號變更者,可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最近一年內新式照片一張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仍有疑義可向下列單位查詢: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2221385 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2226330 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283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