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如其停(居)留之原因繼續存在,且婚姻為真實者,得依內政部於4月7日公告「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延期處理要點」規定,速備齊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等相關文件,親自到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辦延期。
為保障兩岸家庭婚姻美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及相關機關研議「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居留處置方案」,准予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直接在臺辦理延期。
據移民署表示:目前人數約有4千餘人,大陸配偶或因不了解相關規定或程序,或因資訊不足,或忙於照顧家庭等因素,未辦理延期,且大陸配偶擔心因此被強制出境並管制來臺,而不願正視面對。因此基於保障真實合法婚姻之家庭團聚權益及人道考量,避免潛藏於社會中之非法狀態持續存在,影響社會安定,特以專案性、一次性之措施,准予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補辦延期,俾其納入政府體系管理,並節省治安機關查察之行政及社會成本。
依內政部公告之作業要點實施期間為97年4月10日至97年10月9日,實施對象為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停(居)留之原因繼續存在,且婚姻為真實者。但於作業要點實施日期前已出境之大陸配偶不納入適用對象。
相關問題請詳閱「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延期專案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