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依國籍法規定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要件,如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原須提憑新台幣380,160元之財力證明,因應勞委會公告發布國人基本工資調整,自97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41萬4,720元。
有關財力證明的要件規定,依修正後「國籍法施行細則」最新規定,增列財力證明的採認種類、財力金額的採計範圍,並簡化提出憑證的次數,即申請的財力證明除了原本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外,增列「雇主開立載明薪資所得及聘雇期間的證明」、「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的技能檢定證明文件」(技能檢定文件如果是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有,須再出具足以負擔申請人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的擔保證明),又上述財力證明的採計對象,同時增列「在國內設有戶籍配偶的父母」,也就是外籍配偶的公公婆婆、岳父母的收入或財力皆可納入採計。
所謂的「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如計程車司機取得專業駕照、或取得電腦相關技能檢定文件,都可列入認定之財力證明, 又如已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若已有提憑財力證明在案,申請歸化時則「毋須再提憑」,已明顯放寬對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之財力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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