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前經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7571號令制定公布並於本(97)年7月1日施行,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本市區公所辦理申報。
而本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於3年內辦理申報。
於公告之日起屆滿3年,如期滿無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經標售後,價金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於儲存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如無人提領則歸屬國庫。如有疑問請電:05-2163357 吳文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