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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有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08-06-17
  • 發布單位:民政處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條文涉及經營移民業務之移民廣告相關規定,如經行政院律定施行,嗣後相關媒體業者如接受移民業務廣告委託散布、播送或刊登時,除應審慎確認該廣告確為依法設立許可之移民業務機構所委託,及經審閱確認並賦予確認字號外,並應將該機構註冊登記證及審閱確認字號,於刊播時標示於廣告之右下角或明顯處,否則將依法受罰,特此宣導周知。 依本法第56條第5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復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相關媒體業者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據聞移民署已受理多筆疑似非法經營移民業務相關廣告之案件,經審議確已違反本法規定而受罰,未來本法施行日期如奉行政院律定後,相關媒體業者應依本法配合辦理,為免相關媒體業者因不諳本法新規定誤觸法令而受罰,有待相關單位配合宣導周知。 如有相關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或本法適用等相關問題,可逕與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管理科洽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10或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