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前經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並於本(97)年7月1日施行,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法申報之神明會,其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民政處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本府民政處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本府主管機關民政處,本府主管機關民政處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如三年內未依法申報或申請登記者,則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如有疑問請電:05-2163357 吳文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