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者,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國人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如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原須提憑新台幣38萬0,160元之財力證明,將配合自97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41萬4,720元。
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者,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者,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規定要件,毋需檢附財力證明,這項新的規定,已明顯放寬對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之財力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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