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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子內區段徵收區尚未公告遷葬,民眾請留意發布時程

  • 發佈日期:2008-07-10
  • 發布單位:民政處

本府民政處辦理湖子內區段徵收之墳墓遷葬作業,係配合湖子內區段徵收計畫時程辦理,故需俟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等各項查估作業完成彙整相關資料並陳報中央政府核准後,方能據以發布遷葬公告。而因建築改良物等查估作業仍在進行中,故在近期內本府尚無法發布遷葬公告。 由於政府因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墳墓遷葬,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發給遷葬補償費,係為補償民眾於遷葬公告期間配合公共建設自行遷葬合法設置之墳墓而設,故在發給程序上需於民眾遷葬公告後並自行遷葬完竣,始能檢具相關遷葬相片、資料申領遷葬補償費,因此,如在公告前已遷葬之合法設置之墳墓,將會喪失遷葬補償費申領權利,故民政處籲請民眾多加留意公告遷葬發布時程並歡迎隨時向民政處自治事業科查詢(專線服務電話:2293747)。 此外,我國因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於72年11月13日施行生效,始將墳墓設置納入法律規範,明文禁止濫葬,又因湖子內區段徵收範圍並無都市計畫編列墳墓用地(湖子內地區都市計畫自68年發布,徵收範圍內之聚葬墓區都市計畫係編列為農業區),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於該條例施行生效(72年11月13日)前,已於本遷葬案範圍內營葬之墳墓屬合法設置,民眾於遷葬公告發布後配合公告時程自行遷葬者,得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遷葬補償費,至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生效後始於本案範圍內營葬者,因屬非法營葬,即不得申請遷葬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