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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祭祀公業已於97年7月1日開始清查工作

  • 發佈日期:2008-07-18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祭祀公業條例前經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7571號令制定公布並於本(97)年7月1日施行,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本市區公所辦理申報。 而本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於3年內辦理申報。 於公告之日起屆滿3年,如期滿無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經標售後,價金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於儲存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如無人提領則歸屬國庫。 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下列方式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已清理祭祀公業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如有疑問請電:05-2163357 吳文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