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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於進行調解案件時,可要求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 發佈日期:2008-07-29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為落實並保障原住民權益,重申於受理調解案件時,如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及鑑定人等係原住民且有不諳國語者,可要求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有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故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於進行調解案件時,可要求通曉其族語 之人為傳譯,以保障原住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