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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 發佈日期:2009-03-11
  • 發布單位:民政處、嘉義市東、西區戶政事務所

200903111107471.jpg內政部於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函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施行。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以方便民眾辦理結婚登記。 ※檢附內政部函令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