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98.04.29 增訂民法第1052-1條條文

  • 發佈日期:2009-05-01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相關網址:http://law.moj.gov.tw/fn/fn4.asp?t=&id=5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