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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2009-05-14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內政部於98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75172號令修正發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並自即日起生效。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針對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提憑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規定,考量戶政事務所實務執行之需要與便民之需求,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之查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證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相關網址:http://www.ris.gov.tw/ch1/09804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