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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8月31日發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

  • 發布單位:自治行政科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十條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意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後),獎勵標準依上述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