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嘉義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第一批招標公告)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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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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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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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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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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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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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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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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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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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8至
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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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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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01
113-01-002
113-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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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01 決標
113-01-002 決標
113-01-003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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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書面點交,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民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嘉義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禮字第11312018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本府業將代為標售111年度第一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存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一事,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儲存日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之「嘉義市祭祀公業價金保管款304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309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3年4月3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3年4月2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民政處申請。
112年嘉義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第二批決標公告)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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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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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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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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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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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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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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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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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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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8至
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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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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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04
暫緩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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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01、112-02-003 決標
112-02-002 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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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書面點交,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民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112年嘉義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第一批決標公告)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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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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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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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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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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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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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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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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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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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4至
1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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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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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01、112-01-002、
112-01-004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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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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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書面點交,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民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111年嘉義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第一批第二次決標公告)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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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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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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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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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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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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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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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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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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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3至
1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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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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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03
11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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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03、111-01-004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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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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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書面點交,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民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111年嘉義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第一批)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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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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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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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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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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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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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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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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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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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至
1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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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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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02
暫緩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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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01 決標
111-01-003、111-01-004 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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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書面點交,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民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