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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三點、 第十五點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自治行政科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三點、 第十五點,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原民經字第111006084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檢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行政規則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