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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修正,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得申請第三次改名!

  • 發佈日期:2015-05-26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姓名條例於104年5月20日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因字義粗俗不雅已申請改名二次者,此次姓名條例修正再次放寬,得申請第三次改名。

有關改名改姓之規定,如尚有疑問歡迎電洽:

嘉 義市 政 府(05)222-1385

東區戶政事務所(05)222-6330

西區戶政事務所(05)283-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