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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里鄰編組及調整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督導
    各區公所辦理。

第三條 里設里辦公處或聯合數里成立聯合里辦公處;各里置里長一
    人,為無給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執行交
    辦事項。
    
    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里長自各該鄰遴報區公
    所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
    
    鄰長出缺逾二個月,里長仍未遴報人選時,區公所得指派鄰
    內公民代理之,期限至里長遴報新任人選為止。

第四條 里鄰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標準劃分之:

    路、巷、河、溝、湖、溪流之中心線。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它堅固建築物可為界線者。

    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界線有爭議者。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里內戶數稀少或過多,有必要調整者

   里內有大批集合住宅興建,未來人口可能大量成長者。

   里區域分成數區塊且分散不集中者。

   里內開闢新道路,考慮區塊明顯完整而調整者。

   里內有少數畸零戶居住分散,併入它里較為適當者。

    其它特殊情形者。

    里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

   人口集中地區,其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人口分散地區,其戶數為三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原已設置之里,不符前項各款之標準者,除情況特殊報經本
    府核准者外,得依規定程序酌予調整。

   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口遷
    入,增加九百戶以上者得預設里。

第七條 鄰之編組,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一百戶
    。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排定之。其次序以東西行者,由東端起
    算;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但情形特殊者,得依自然環境
    編訂之。

第九條 里鄰調整依下列規定:

   里之調整,應於每屆里長任期屆滿半年前辦理完成,並於下
    屆里長選舉投票日四個月前實施。

    鄰之調整,由區公所依據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鄰調整後若鄰數增加應衡量預算編列情形訂定實施日期。

第十條 里鄰調整,由區公所依據前條規定擬訂之,並將調整資料連
    同實施日期報請本府核轉市議會通過後施行。

    前項調整案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府民政局應檢附下列資料
    各兩份報請內政部備查:

   市議會決議案。

   調整後里鄰區域略圖。

   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
    預定實施日期)。

第十一條 里鄰調整資料如下:

   里調整資料:

    (一)全區里調整統計表

    (二)全區鄰調整統計表

    (三)里簡介。

    (四)里調整計畫書。

    (五)里調整明細表。

    (六)鄰調整計畫書。

    (七)鄰調整明細表。

    (八)調整後里鄰區域圖

   鄰調整資料:

    (一)全區鄰調整統計表

    (二)鄰調整計畫書。

    (三)鄰調整明細表。

    (四)調整後里鄰區域圖。

第十二條 有關里鄰調整作業,涉及戶政業務者,區公所應先與戶政
     事務所進行協調。

第十三條 里鄰調整作業完成後,區公所得視情況需要於重要地點設
     立明顯堅固之界標。戶政事務所並應配合區公所通知里民
     有關異動事宜及進行門牌整編。

第十四條 里鄰調整作業完成後,原有之戶籍、文卷、簿冊、公共財
     產應一併移轉掌管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