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本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五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全年轉介五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二) 協同調解成立案件,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合於前項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獲市長獎者,並得記功一次。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累計滿十二年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六、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報請本府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
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