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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申請建造應具備表件及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九、五、廿九台內中民字第八九七三五O三號函。

二、寺廟申請建造應檢具表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即: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份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三份
  (四)計畫書(如附件格式):三份
  (五)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影印本:三份。

三、應行注意事項:
  (一)上述表件中,計畫書備註欄內應註明【私建】或【募建】
     。已登記之重建寺廟則一併註明寺廟登記證字號。
  (二)工程圖樣中,須包括建築物之完成圖樣並至於首頁;建築
     物須為專供宗教使用並符合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所稱【宗
     教上建築物(即指:具有【宗教傳統建築】之建築物】。
  (三)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須併同出席簽到簿,先行專案
     報經主管機關(送請該轄區公所核轉本府)核備。新建寺
     廟免附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

四、審查權責及審查事項;
  (一)審查程序:
     寺廟申請建造執照,除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檢附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本府主管建築
     單位(工務局)申請辦理外,申請人並應提具計畫書、寺
     廟最高權力決議紀錄等文件,由本府主管建築單位(工務
     局)併申請案簽會本府寺廟主管單位(民政局)審查同意
     後,始得發給建造執照。核發建造執造時一併復知寺廟主
     管單位。

  (二)單位審查事項:
   1.建築主管單位(工務局):
     (1)申請書。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即: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2.宗教主管單位(民政局):
     (1)工程完成圖樣是否具【宗教上建築 物】。
     (2)計畫書。
     (3)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及報請寺廟主管機關核備
       函件影印本。

  (三)備註:
    新建寺廟經核准建築完成後,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有供奉之事
    實後,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申請辦理寺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