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九、五、廿九台內中民字第八九七三五O三號函。
二、寺廟申請建造應檢具表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即: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份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三份
(四)計畫書(如附件格式):三份
(五)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影印本:三份。
三、應行注意事項:
(一)上述表件中,計畫書備註欄內應註明【私建】或【募建】
。已登記之重建寺廟則一併註明寺廟登記證字號。
(二)工程圖樣中,須包括建築物之完成圖樣並至於首頁;建築
物須為專供宗教使用並符合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所稱【宗
教上建築物(即指:具有【宗教傳統建築】之建築物】。
(三)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須併同出席簽到簿,先行專案
報經主管機關(送請該轄區公所核轉本府)核備。新建寺
廟免附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
四、審查權責及審查事項;
(一)審查程序:
寺廟申請建造執照,除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檢附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本府主管建築
單位(工務局)申請辦理外,申請人並應提具計畫書、寺
廟最高權力決議紀錄等文件,由本府主管建築單位(工務
局)併申請案簽會本府寺廟主管單位(民政局)審查同意
後,始得發給建造執照。核發建造執造時一併復知寺廟主
管單位。
(二)單位審查事項:
1.建築主管單位(工務局):
(1)申請書。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即: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2.宗教主管單位(民政局):
(1)工程完成圖樣是否具【宗教上建築 物】。
(2)計畫書。
(3)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及報請寺廟主管機關核備
函件影印本。
(三)備註:
新建寺廟經核准建築完成後,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有供奉之事
實後,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申請辦理寺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