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補償標的為合法公墓內及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設立之墳墓。 本標準救濟標的為非屬前項規定之墳墓。 第三條 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查估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